杭州网讯 2008年6月20日,周先生与朋友王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王先生将房屋总面积为450平方米左右的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某房屋以及另一处200平米的房屋出租给周先生,两处房屋的租期为2008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止,租金为每年70万元,五年总计350万元,合同约定上述租金应一次性支付。
签约后,周先生及时付清了350万租金,王先生也出具了收条。但没想到5年后,周先生就房屋的面积提出了质疑。
450平米那处房屋,周先生是用来经营小吃店的。2012年5月,在办理小吃店更名的工商手续时,他首次拿到了房屋产权证,此时才发现该房屋的产权面积只有211.05平方米。
难道签合同时,租客周先生就没有弄清楚面积吗?他表示,当初多次要求看房产证并实地测量一下面积,但都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了,后来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才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事后他了解到,王先生交付的房屋中实际包括了产权面积以及搭建的临时建筑,但即便这样,经测量搭建的面积也仅有149平方米,加起来也与450平米有一定距离。所以他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他多出来的那部分面积的租金以及经济损失,共计313万元。
被告王先生在法庭上表示,由于这房屋也并非他所有,所以他也不清楚房屋实际面积是多少,但绝不是故意蒙骗。至于搭建的部分,是经过有关部门允许的,而且出租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出示房产证,但周先生是看过房子的,实际面积怎么样,他应该清楚。
为了弄清楚这店铺到底有多大,法院委托了上海一家勘察设计院来检验,经过复杂而专业的测算,结果是搭建面积加本来面积总共有418平米。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房屋的实际面积418平米,与450平米还是相差了一些。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周先生所租的房屋,并不是按照面积来计算价格的,而是与另一处房屋年租金共计70万元。所以如果实际使用面积相差不太大的话,还是得到承认的,特别是在周先生亲眼看过房子的情况下。
另外法院表示,周先生虽然在2012年5月发现房屋面积不符,但并未据此主张撤销权,也无证据证明他曾经向被告提出过房屋面积不符,而是一直到了合同履行完毕才提及。综合这些理由,法院驳回了周先生诉请。
通过这个案子要提醒大家,租房子时还是要及时查看房产证或测量好面积,再签合同。如果自己当初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事后又怪房主以各种理由推脱的话,也许会吃哑巴亏。因为没有确实的证据,法院是很难认定这样的事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