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健全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和盗窃、抢劫、电信网络诈骗等多发性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016年徐玉玉案、广东学生学费被骗自杀案都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蔓延迅速的电信网络诈骗已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郑杰呼吁:电信网络诈骗危害远超普通诈骗犯罪,应从法律源头入手,在《刑法》中单设电信诈骗罪名加强打击力度,同时提高定罪量刑幅度,有效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当前我国电信网络犯罪态势严峻,根据腾讯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报告,仅2016年第二季度,全国共接诈骗用户标记超4.6亿条,收到诈骗短信人数3亿人,金额损失合计29.9亿元。
郑杰表示,电信网络诈骗呈集团化犯罪特征,作案手段隐蔽,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大量发布诈骗信息,行为具有重大危害性,亟待全面着重打击。而我国现阶段通过司法解释将电信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罪来定罪量刑,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量刑幅度显然偏轻。
近年以来,中国移动联合公安部门采取多种手段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不仅建立了覆盖垃圾短信、骚扰诈骗电话、伪基站、恶意程序等多类不良信息的安全平台,还创新搭建了“天盾”反欺诈系统开展欺诈信息的识别拦截。
“但在多次与公安部门开展的专项行动中,我们都发现,虽然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发布了大量诈骗短信,但是其受到刑罚处置往往较轻。因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诈骗金额是构成诈骗罪的必备因素之一,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抓获时诈骗还没有得逞或者无法掌握诈骗具体数额,所以往往造成电信网络诈骗处罚力度不足。”郑杰表示。
郑杰呼吁:电信网络诈骗对受害人的财产权法益造成侵害外,更是对社会管理秩序法益的严重侵害,因此有必要修订《刑法》,单列电信网络诈骗罪,并将该具体罪名放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大类罪名下,体现国家严厉打击的意志,也起到震慑、威胁、警戒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他同时对单列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可行性作了阐释。比如刑法典单列了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单列电信网络诈骗罪放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下,符合我国刑法典体例,也符合我国刑法典编纂历史。他建议:
一是增加电信网络诈骗专款罪名,将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计算机等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诈骗公私财物”。
二是增加发送诈骗信息这一犯罪情形,在电信网络诈骗罪条文中明确,除了数额较大外,以发送信息、拨打电话、互联网传播等方式发布诈骗信息,数量较大也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诈骗金额数额较大以及诈骗信息数量较大的标准由司法解释明确。
三是提高量刑标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法定刑进行适度地提高,优化配置自由刑与财产刑,以财产刑为主,提高罚金数额。数量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诈骗信息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诈骗信息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