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全市新近出台重点产业风控法务指引的宣传工作,全面营造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氛围。市司法局联合杭报集团杭州网举办“直播间里讲合规——杭州市重点产业风控法务指引解读”系列活动。
10月16日,直播间邀请到浙江临杭律师事务所的高隽律师,从中小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合规要点、风险管理三个方面对《中小企业投融资“一件事”风控法务指引》进行解读,并就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在线解答。
随着市场环境不断发展和变化,当前企业在获取融资方面面临着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单一、信用记录缺失等肘制。与之相对应,企业作为投资者时同样面临着项目盈利模式不明确、合规信息不对称等。对此,临平区聚焦企业金融法律服务的“急难愁盼”,以“金融+法治”为切入口,深度链接企业投融资过程中的法治服务需求,全力构建精准、高效、便捷、普惠的投融资法治服务平台,在企业和金融机构间搭建起投融资供需对接的法治服务桥梁。根据相关工作成果,临平区司法局组织编制了《中小企业投融资“一件事”风控法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已被纳入全市首批重点产业合规指引目录。
《指引》共六章66条,聚焦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从合规风险识别的角度出发,围绕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股权投资、合规机制等合规要点作出针对性指引,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完善合规制度、强化合规管理,防范和化解投融资过程中的各类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合理、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融资活动。
直播问答
Q:股东长期借款不归还,怎么办?
A:《指引》第九条对股东长期借款不归还的债权融资合规要点进行了明确的指引。股东长期借款不归还,会被认定为以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为了防止股东以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来避税,以免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中小企业的股东向企业借款一年内未归还且借款用于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前提下,股东需要在其借款金额范围内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若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扣缴义务的,也可能面临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些比较严重的情况,如股东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借款进行牟利活动,或明知是企业资金非法占有、使用,未按照相关程序,不签订合同、长时间不还,可能需承担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刑事风险。
Q:中小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A:《指引》第十五条对于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从保密协议的签订时间、主要条款及典型案例进行指引;《指引》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均有涉及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在投融资过程中,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一方面,企业应在融资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包括保密义务、使用限制等。另一方面,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如加密、访问控制等,以防止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被泄露或滥用。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Q:小股东如何防范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A:《指引》第四十二条对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处置进行了明确的合规指引。小股东可以行使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会权、表决权、临时提案权、股权收购请求权、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申请确认决议无效、提起企业解散之诉)等权利。具体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条。比如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申请确认决议无效;起诉大股东赔偿损失;请求企业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东;提起企业解散之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