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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2022年全省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19 16:28:17 Mon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祖传秘方”“家传绝活”,商业秘密古已有之,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12月19日,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一手抓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一手抓商业秘密案件查办,强化执法震慑,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2022年,全省新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140个,宁波市、温州市、杭州市余杭区等3个市(区)成功获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产业变革和科技变革,企业的创新活动日益活跃,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不仅有涉及客户资料、产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也有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图纸、研发记录等技术信息。

为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全省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杭州有:

杭州滨江区局查处马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1月,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某贸易公司举报,反映马某某及杭州某科技公司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科技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马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22年月8月19日,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07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马某某在杭州某贸易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与杭州某贸易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相关要求保密要求。为了让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及公司保密规定,杭州某贸易公司一直根据员工岗位及保密等级向员工发放保密费。2021年3月5日,马某某设立杭州某科技公司,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2021年5月马某某从公司离职。2022年1月18日,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某科技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马某某使用的办公电脑上存有大量杭州某贸易公司经营信息。马某某现场确认这些电子文档是在离职前陆续复制的。2021年7月6日,马某某把上述电子文档复制到其在杭州某科技公司(另案处理)办公电脑上,直至案发。 至案件调查终结,杭州某贸易公司没有提供造成损失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也没有发现马某某等直接使用杭州某贸易公司的商业秘密证据,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马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鉴于马某某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年9月9日,滨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马某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作者:记者 刘文昭 通讯员 市闻  编辑: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