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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离职一年半后他被老东家索赔60万
发布时间:2021-09-18 20:41:08 Sat  来源:杭州网

员工离职对企业而言,不光意味着资源的流失,也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企业和员工之间通过合同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竞业限制”条款。

拱墅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老周离职后去了老东家竞争对手处工作,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终被判赔付违约金,并退还被告竞业补偿金共计36.8万元。

副总离职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立下承诺获得经济补偿

2014年3月,老周入职经营仪器仪表组装及生产销售的A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于2016年11月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老周提出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双方约定老周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竞业活动,例如不能为与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服务,也不能自己生产、经营与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等。

为此,A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要分期支付给老周30万元的竞业补偿金。而如果老周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竞业补偿金,并向A公司赔付违约金30万元。

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对手公司

老东家申请仲裁

离职前,A公司向老周发送了《竞业限制通知书》,通知他在合同关系终止后,竞业限制期限开始生效,并按合同约定分期向老周支付了竞业补偿金30万元。

然而拿到竞业限制补偿金后,老周却在离职一年多后,入职了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B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于是,A公司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老周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请求,裁决老周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被判退还竞业补偿金加支付违约金

“我又没有给他们造成实际损失,为什么要支付违约金?”老周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起诉到了杭州拱墅法院。

拱墅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周离职前与A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A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按约履行了支付补偿金的义务,老周也应该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但老周从A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又就职于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构成违约。A公司要求老周返还竞业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鉴于老周违约时离竞业限制期限到期还有五个半月,拱墅法院按照相关计算标准,判决老周向A公司返还这五个半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共计36.8万元。

法官提醒

竞业限制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哪些人员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不能是任意员工,而是掌握或熟知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因此,企业首先要明确自身商业秘密的范围,以此确定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

哪些情况下协议无效?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加强企业用工的稳定性,与未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试图将其作为限制劳动者再就业的“紧箍咒”,这属于滥用“竞业限制”,应属无效协议。“打工人”如果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要明确自己是否属于企业涉密人员,以免损害自身权益。

竞业限制期间未支付补偿金,协议是否还有约束力?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所以在三个月内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依然需要支付违约金。

作者: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拱法  编辑: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