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称《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近年来,在负重前行、守护平安的道路上,依法履职的民警屡屡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这不仅是对民警的身心伤害,更是反映出违法犯罪行为人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法律尊严的藐视和挑衅。
杭州市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重视民警维权工作,对标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袭警辱警行为。积极打造数据智慧维权平台,依托城市大脑警务操作系统,自主研发的“杭州民警智能维权系统”于3月1日同步正式上线运行,将为全市公安民警维权预警、打击、评估、治源等工作提供精准靶标。此外,杭州公安深化维权护警“九大”保障机制建设,全力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激励民警(警辅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取得了维权案件查处实效提升、执法能力水平提升、基层民警满意认同感提升、受轻微伤以上民警(警辅人员)数下降、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数下降“三升两降”的明显成效。
2020年,全市依法打处的各类侵害民警执法权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同比上年增加5%,受轻微伤以上民警(警辅人员)数同比上年下降1.4%。
典型案例1: 2020年9月1日凌晨1时许,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公安分局锦城派出所民警孔某某带领辅警余某某等人在临安区某宾馆大厅内接处警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拒不服从配合现场民警和警辅人员的工作,采用踢踹警辅人员下腹部的方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案件发生后,临安区公安分局经缜密调查取证,决定以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予以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临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案例2:2021年2月5日20时24分许,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公安分局朝晖派出所民警金某某赴现场处置某家暴警情时,报警人丈夫刘某某情绪激动并持刀威胁恐吓民警,处警民警经多次警告无果后,遂对其采取强制传唤措施,期间被刘某某咬伤手部。该案发生后,下城区公安分局立即启动维权案件办理机制。2021年2月6日,下城公安分局以违法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予以刑事拘留。2021年2月10日,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批准逮捕。
典型案例3:2020年12月29日凌晨,余杭分局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副中队长俞某带队开展酒驾整治时,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接受检查时,突然加速车辆撞开锥筒欲逃离现场,现场执勤的民警俞某躲避不及被当场撞飞。案件发生后,余杭分局立即启动“维权警情应急联动处置机制”,经分析研判,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当日凌晨5时许,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8.2mg/100ml。2021年1月12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批准逮捕。
背景:
2019年2 月1日,经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署发布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正式施行,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公正执法更有底气。
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突出了实际操作性。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充分表明了对暴力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坚定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