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法官有什么好怕的?你算什么XX?你们有什么权利、资格处罚我、制裁我?”这个打电话来辱骂法官的周大强(化名),是杭州萧山法院7月7日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
当然,这个逞口舌之快的周大强,最终还是为他的冲动“买了单”。毕竟法律庄严,容不得半点侵犯!
2016年至2017年,周大强多次向生意伙伴李亚(化名)出售石材原料。当时,李亚资金周转困难,欠了周大强货款12300元。周大强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将李亚诉至萧山法院,要求李亚支付未付货款12300元。
7月3日,萧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指导当事人认真阅读并签署了《诚信诉讼保证书》。李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周大强,你一直强调李亚欠你12300元。但你的起诉状中称,2017年的时候,你和李亚曾经在滨江区公安分局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李亚在调解达成后两天内还你2000元。你有收到过这2000元吗?”庭审中,法官问及此事,发现周大强言辞闪烁,便向其再三确认,并严明虚假诉讼的严重性。
周大强这才承认,李亚曾在2017年偿还过自己2000元,目前所欠货款应为10300元。
“周大强,你在诉称中隐瞒事实,已构成虚假陈述!”承办法官当即宣布休庭,对周大强进行了训诫,并表示就该行为保留对周大强的进一步处理措施。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周大强当庭表示认错,并提出申请撤回起诉。鉴于周大强悔过态度良好,法院未对其作出其他处罚并准许他撤回起诉。
没想到的是,周大强在撤诉后短短几天内变了副面孔。
7月6日,周大强在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后,打通了承办法官的电话。
“法官有什么好怕的?你算什么东西……”在承办法官与周大强解释沟通中,周大强不仅否认自己曾在庭审中虚假陈述,还恶声恶气,质疑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徇私枉法、案件处理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法律庄严,容不得半点侵犯。鉴于周大强在签署了《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仍存在虚假陈述、辱骂法官等藐视法律行为,法院作出司法惩罚决定,决定对周大强罚款人民币5000元。
8月15日,周大强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