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一批全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温州一团伙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涉案金额超500万元
近日,根据举报线索,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林某某朋友圈销售口罩行为进行检查,发现涉案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无法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及口罩购进票据。
执法人员连夜作战,摸清该批口罩的上下销售链条。次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案情通报给龙港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锁定“三无”口罩上游经销商并扣押一批假冒伪劣口罩。经送法定机构检测,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因案情重大,已涉嫌刑事犯罪,龙港市场监管局积极联合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深入分析研判,摸清销售网络和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
经初步调查,该案涉案金额超500万元,目前林某某等8名涉案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专案组正联合省外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
案例二:海盐县一服装股份公司无证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现场查获3万余件
5月19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经济开发区嘉兴某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标示生产厂家:丹东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辽械注准202021***3),现场发现已装箱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598箱(29900件)、未装箱已封口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581件、未装箱未封口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071件、合格证12900张、说明书3020张、包装袋2700个、检验报告书200张、纸箱110个。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及包装物予以扣押。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涉嫌无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于5月19日立案调查。5月21日,执法人员对涉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抽样送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温州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口罩 现场查获54.4万只
4月29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温州工业园区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质量管控混乱,不仅缺产品出厂检测设备,又未按标准要求进行产品出厂检测,涉嫌生产质量不合格口罩。
现场查获各类口罩54.4万只,熔喷布55公斤,涉案货值达100万元。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口罩外包装上标注有过滤效率≥95%、执行标准:GB/T32610-2016等内容,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上述口罩过滤效率小于10%,防护效果仅为20.1%,该批口罩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于5月13日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四:金华某无纺布有限公司 价格哄抬超10倍 涉案2000余万元
4月26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华某无纺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原先销售价格为1万元/吨,先后大幅度提升至以10万-13万元/吨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已经超过不同时期销售同种商品的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进货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提高价格,导致市场上无纺布供不应求,价格不断上涨,涉案货值2000余万元。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严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5月11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以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