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月5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立法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2001年,《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实施,对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杭州市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面临这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杭州市立法条例》的出台,正是对《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简单来说,《杭州市立法条例》是杭州“立法”管理的升级版。
与《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比,《杭州市立法条例》按照立法工作流程调整了章节结构,增加了第二章“立法准备”,主要规范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同时,将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单列为第五章。
此外,《条例》对立法体制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权限。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第三条明确“市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条例》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同时,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机人民代表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加强和改进法规起草机制,规定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同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条例》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邀请有关代表参加立法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