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今天,记者从杭州市就业局了解到,杭州将对享受积极就业政策期满三年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新认定。
据了解,本次重新认定工作针对2012年6月30日至11月30日到期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开展,认定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新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重新认定期间,持证人员继续享受现行相应政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其持有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自行失效,失效后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重新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已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持证人员,经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在与其签订的原《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上注明“本协议期限延至2012年12月31日”,并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专用章。
已申报灵活就业的持证人员,经其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在与其签订的原《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上注明“本协议期限延至2012年12月31日”,并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专用章。
这两类人员的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原政策享受期限加上重新认定期间的政策享受期限超过12个月的,可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并提出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