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01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施行,明确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为更进一步细化该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予以从严,并规定罪犯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并对罪犯计分考核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
浙江规定,罪犯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的服刑期间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其中,计分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依法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对于计分考核,浙江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制度。罪犯符合减刑的条件,获得一个表扬,减刑时可以综合其他情况酌情减去三个月以下刑期。
对判决生效时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如果其平均月考核分(不含入监教育期间)不低于100分,且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基础分的60%,对考核分尚不足以给予表扬奖励的,减刑时可以综合其他情况酌情可按每200分减去一个月以下刑期。
同时,明确规定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不能逾越。
实施细则还规定,计分考核结果虽然是判断罪犯能否减刑及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但并非是呈报减刑的唯一条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也可以对其不予减刑或者扣减相应的减刑幅度。
浙江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依法从严控制。
其中,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罪犯财产判项的履行情况,浙江要求作为是否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刑罚执行机关在移交减刑假释材料时,要把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的有关材料、罪犯入监填写的家庭经济情况、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的说明、罪犯在监内获得汇款的情况、罪犯服刑期间消费情况及狱内账户余额、罪犯提供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能力的相关材料等移送法院。
对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符合减刑条件,应获得四个以上表扬方可减刑,再减刑时应获得二个以上表扬才可以减刑。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此类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符合减刑条件,应获得六个以上表扬方可减刑;再减刑时,应获得四个以上表扬才可以减刑,体现了对此类罪犯减刑从严的政策。
浙江还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上一篇: 委托教育科技公司投资 理财还是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