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如果你有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打算,那么有一条新规将对你很有帮助。
从10月1日起,杭州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将正式实行,内容上相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调整。
新规定有哪些变化?对房地产企业和消费者会带来哪些影响?《若干规定》牵头起草单位杭州市建会相关负责人为大家做出了解答。
十层以下商品房主体施工完成才能预售
近年来,北京、上海、大连、厦门等地已经陆续提高了商品房预售条件。此次新修订的《若干规定》,也提高了商品房预售条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一项是必须要注意的。
具体为:十层以下的商品房,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才能申请预售。
十一层以上的,若要申请预售,必须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层);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必须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五十米)。
“这是预防商品房烂尾的最有效手段,也是对购房者利益的最大保护。”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法规修订适当提高杭州市商品房预售标准,既减少了对开发企业的影响,又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避免了给市场造成重大冲击,维护了市场的信心,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要注意的是,新的预售门槛,只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拿地的项目,之前拿地的项目不受新版预售规定的限制。
对近年来预售资金挪用,损害购房者的权益的现象,《若干规定》规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购买商品房,配套设施是大家非常看重的一点。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当初承诺小区里的景观、绿化,甚至楼盘周边将拥有的学校、菜场、超市等配套,不知何时才能配齐。
针对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影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按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同时,《若干规定》不仅规范政府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还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列入规划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能如期完成的,由上一级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交付前应当分户检验合格
大家关心的房屋质量,此次《若干规定》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交付前应当分户检验合格,并且交付时应出示竣工备案表。分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这也是继2004年国务院取消综合验收后,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的时候,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提供这两类证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还没有整改的,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还增设房地产信用管理。比如,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以及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构建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