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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导自演“20年租约”阻碍执行,钱还了,人也判了!法官:这不叫“还钱免责”
发布时间:2026-09-03 16:04:19 Thu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法官,房子已经租出去了,租期20年,租金一次性收齐了,我没法腾房!”面对法院的腾空公告,被执行人胡某手握租赁合同,振振有词。然而,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精心设计的“金蝉脱壳”之计,非但没有帮他保住房子,反而让他从一起民事纠纷的债务人,站上了刑事审判的被告人席。近日,杭州建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胡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欠款不还,伪造租约妄想“瞒天过海”

胡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某银行诉至法院。案件判决生效后,胡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并责令其限期腾空。

可胡某在指定期限内毫无腾空之意,反而摆出一副“事出有因”的无奈姿态。他表示,案涉房屋早已出租给案外人,租期长达20年,且租金已一次性付清,自己暂时无法配合执行。

租赁关系是否真实,是判断能否顺利拍卖房产的关键。执行员并未轻信胡某的一面之辞,而是立即展开深入调查。

通过调取胡某及所谓“承租人”的银行流水,很快揭开了胡某自以为天衣无缝的伪装。原来,“承租人”支付的所谓“租金”,实为胡某本人的自有资金,这笔钱经过多次周转,最终又回流至胡某的账户。所谓的“20年租约”,不过是胡某为了阻碍法院处置房产自导自演的一场戏。

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漏洞”浮出水面。执行员还发现,在本案立案执行后,胡某的银行账户曾有多笔大额资金流入,但这些资金均未用于履行本案欠款,而是被挪作他用或转移。

“伪造长期租赁合同制造执行障碍,且在有资金流入的情况下拒不履行,需承担法律责任。”经初步研判,建德法院依法对胡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明确告知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随后,胡某被依法司法拘留。其间,公安机关前往拘留所就其拒执行为提审胡某。面对刑事追责的强大威慑,胡某如梦初醒,立即联系家属筹款,当场履行了11万余元的还款义务,并主动腾空案涉房屋,交由法院进行拍卖。目前,该房屋已拍卖成交,胡某家属也将剩余款项全部补齐。

但“还钱”绝不意味着“没事了”,胡某伪造租赁合同、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并不会一笔勾销。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如上判决。为赖掉几十万元的债务,胡某最终付出了更大代价,背上了刑事犯罪记录,留下了终身污点。

以案说法:触碰法律红线,让他从“欠债”走向“犯罪”

或许有人认为,只要虚构一个租赁关系,把法院要拍卖的房子“租”出去,执行就进行不下去了。事实并非如此,从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到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被执行人胡某就因心存侥幸,一步步跨过了法律的红线。

1、伪造租约,为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很多人对“拒执罪”的理解还停留在“有钱不还”“公然对抗”的层面,但法律早已为各种变相逃债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本案中,胡某名下的房屋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还有多笔大额资金流入,说明他“有能力执行”。但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分文不付,反而伪造长期租赁合同,虚构“买卖不破租赁”的表象,人为制造处置障碍,这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已触犯法律红线。

2、为什么还钱≠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胡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配合处置房产,清偿了全部债务,但依旧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的是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的行为本身,而非单纯的欠款不还。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了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恶意转移财产等拒执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其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事后积极履行可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但不能改变此前违法行为的刑事定性。

作者: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吴媛媛 叶晨鑫  编辑: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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