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季高温酷暑,是燃气使用的高峰期,也是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为保障夏季高温天用气安全,近日,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对燃气领域的执法查处力度,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警示案例
今年6月,杭州市某县足浴店(非居民燃气用户)在厨房违规使用名为“老虎灶”的燃气燃烧器具,用于制作员工餐。该器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24)“燃具的燃烧单元必须安装该装置”的规定。
期间,该县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在对上述足浴店配送瓶装液化气时,已发现其使用不合规燃气燃烧器具。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仅进行口头安全提示,未按规定出具《安全隐患整改告知单》,未暂停对其的瓶装液化气配送工作,未履行供气安全监管义务,造成隐患长期留存。

处罚结果
该足浴店违规使用不合规燃气器具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已责令其现场完成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涉事液化气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排查、隐患管控责任,履职不到位,同样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意外熄火,燃气会持续泄漏,极易引发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如果说上述足浴店是“使用者失责”,那么燃气公司则是“供应方失守”。
本案实行“一案多查、双向追责”,对涉案主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压实多方责任,共同防范用气风险,将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
普法课堂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燃气主管部门。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广大市民及商户,夏季高温用气务必紧绷安全弦,合规使用燃气器具、规范存储使用气瓶。燃气经营企业需严格落实巡检、隐患整改、风险上报责任,政企联动、多方共治,共同守住夏季燃气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