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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浪潮下企业能随意降薪解约吗?杭州中院这场发布会给出“定音锤”
发布时间:2026-04-28 15:06:07 Tue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公司引进AI技术替代员工岗位,能否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对员工降薪甚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4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用一个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并划定了技术变革中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边界。

在这场“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举行的发布会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5)》(以下简称“白皮书”)及一批涉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梳理近五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态势,明确相关裁判规则,以法治力量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其中,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尤为引人关注。周某从事AI大模型问答质检工作,月薪25000元,公司以项目受AI技术冲击为由协商调岗,将薪资降至15000元,协商未成后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余杭法院认为,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实施的技术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降薪方案不构成合理协商方案,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法官强调,AI技术的发展可以用于提升企业效率、解放劳动、增进员工福祉,企业可以顺势转型,但同时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以技术变革之名行单方降薪解约之实。如确需调整业务,企业应优先考虑培训员工、提升技能,使其适应更高层级岗位;若确需调岗,应提供合理方案并补偿通勤、住宿等成本。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领导在微信群里要求“早九点半晚十点半”,还通报嘉奖加班同事、承诺后勤保障,公司能以“加班未经审批”为由拒付加班费吗?萧山法院审理的孙某与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加班费纠纷案,为“实质加班”正了名。孙某担任算法工程师期间,公司领导多次在微信工作群强调“正常全勤时间为9:30到22:30”,并发布“加班情况公示”,表示提供后勤保障。离职后,孙某索要加班费,公司辩称设有加班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视为加班。法院进行穿透形式审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认定公司实际安排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法官解释,判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实际提供了加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内部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

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9315件,审结34780件。2025年新收12359件,同比上升61.68%,结案量首次突破10000件。萧山、上城、滨江、西湖、拱墅、余杭等区案件量居前,与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数量、企业密度及产业结构正相关。并且,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新型化趋势。争议所涉企业从传统制造业、一般服务业,扩展至各类科技研发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平台企业等。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及用工自主权边界等成为审判难点。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用工所引发的法律关系认定纠纷日益突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从业者与平台企业或平台合作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明显增多,对该类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亦成为争议焦点。

据悉,面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增长态势,杭州法院始终坚持“优审判、提质效”与“抓前端、治未病”并重,一方面优化专业化审判团队,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深化繁简分流,快速定分止争,另一方面健全社会协同共治网络,通过设立劳动争议特设“共享法庭”,深化裁审衔接机制等,凝聚多元解纷最大合力。

发布会上,杭州中院与市总工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法院+工会”劳动争议专业化调解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起科学精准的案件委托调解机制,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提升案件解纷效率,促推更多纠纷实现前端化解。

“围绕构建人工智能时代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杭州法院将持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审判机制和裁审衔接机制,妥善化解涉高新技术企业、新业态、超龄劳动者等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劳动争议纠纷,建立健全多元解纷协同共治体系,推动技术进步与民生福祉协同并进,为杭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绘就和谐温暖的民生底色。”杭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晟表示。

作者: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魏澜 宋嘉玲  编辑: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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