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今天上午,拱墅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涉案被盗的既不是钞票现金,也不是实体商品,而是商场会员卡里的虚拟积分。29岁小伙江某是城西一家商场某潮牌的店长,竟一口气盗取了4700万余分,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
2016年10月23日,拱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江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5年12月在担任店长期间,江某偶然发现通过店内POS机买单获得商场会员积分,退货时积分却不会扣减。
根据该商场的会员卡积分规则,会员每消费1元积一分,积分可以兑换抵用券或者直接在消费中抵扣现金,100分抵现1元。
江某瞅准了这个“生财之道”,利用职务之便先在店里刷卡消费再退货,屡试不爽,分文未花,积分却滚滚而来。
这些盗来的积分,江某不仅自用,还通过将积分兑换成积分抵用券出售给他人或者直接往他人提供的会员卡中盗充积分。
2016年4月,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积分系统异常情况,马上报了警。民警赶至商场终将江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截止案发时,江某共往8张银泰会员卡中盗充积分竟达47131876分,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
江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江某盗充的价值47万元的积分中,应扣除江某与其妻子真实购物获得的积分价值。另外,积分兑换成礼券的价值低于理论价值,通过VIP中心兑换成礼券的部分应认定诈骗,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
庭审后过了3个月,今天江某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审判长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连线在看守所的江某,宣读了判决。
法院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充商城积分的方式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江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法庭上,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积分数额认定部分、案件定性问题及是否认定自首等意见,经查,江某夫妇真实消费后的积分公诉机关已作剔除,并未计入犯罪数额。
江某盗充完积分的行为一完成,其盗窃行为即已既遂。对积分采取以何种方式兑现,并不影响其盗窃罪名。盗充完的积分按一定比例折现,在商场购物时按人民币使用,与理论价值无关。
江某系被动归案,自首情节无证据证实,故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法院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3万元,责令其退出非法所得计人民币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