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前备受关注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的权属之争有了最终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26万余元。
据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是一个风靡全国20年的经典卡通家庭形象。2015年2月,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160万元,同年7月21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滨江法院判决书认定,1994年刘泽岱是受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法院审明,刘泽岱将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著作转让给第三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落款时间均明确表示认可,刘泽岱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合法有效,第三方依法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之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通过受证取得三幅美术作品享有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到其他因素,滨江法院认为是否停止侵权行为还应兼顾公平原则,故判定央视动画赔偿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近130万元。
2月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