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近日,杭州一男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建德法院发出药品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悉,这是杭州市法院系统作出的首宗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禁止令。
赵某,32岁,临安人,因学历不高、工作经验缺乏,一直没有找到正当的合适工作,看到网络销售火爆,遂开了一家淘宝店铺经营服装买卖,但经营一段时间后,他发现拿货、选货以及售后都很辛苦,还得看别人的脸色,一个差评就要忙活很久,利润还不高。
偶然一个机会,赵某和建德的陈某相识,发现陈某销售的是高利润的假“伟哥”,每个月的净利润就可达四五千元,赵某有点眼红,经过陈某的指点,他也加入贩卖假“伟哥”的生意。
自2012年11月份开始,他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开了一家性保健用品店。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店内销售假“伟哥”。
光卖假“伟哥”,每个月他都能赚二三千,之后他就把妻子女儿也接到了建德,他心里想着“好日子”终于来了。
但好景不长,今年6月,建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查获假“伟哥”193颗。当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12月9日,建德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药品管理法律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赵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赵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法院同时向赵某宣告禁止令,禁止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悉,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杭州市法院系统作出的首宗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禁止令。
法条解释:
禁止令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内容,是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的本质是法律义务,如果罪犯拒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