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小李来自广西桂林,在杭州一家水果店打工,一场风雨之后,水果店的招牌被吹坏了,小李和另外两名同事应老板要求去修一下,没想到招牌正好掉了下来,把他们砸了个重伤。
小李受伤最重,直到现在都没康复。她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却遭到了老板的起诉,老板说,小李根本不是店里的员工。
事情发生在2013年的8月,那会台风正影响杭州,风雨之后,不少街边的招牌都“受伤”了,开元路上郑某开的水果行也没能幸免。中午12点左右,旁边店面的人都听到了玻璃碎掉的“噼啪”声。
负责马路清扫工作的臧大姐事发时就在附近,她当时对前来采访的媒体说,“我走过去玻璃碎了一地,人已经送去医院了。招牌是桔黄色的钢化玻璃,当时整个招牌都掉下来了,我想帮忙,店员说自己会扫的。”
臧大姐说,这块招牌有一小部分在事发前已经掉下了,没伤到路人。“水果店旁边那家店的招牌,就是几天前刚刚重做的。这里的招牌装了一年多了,昨晚雨下得这么大,一直下到早上,大概后面的木板都给泡烂了,吃不消就出事了。”
也有目击者表示,“这牌子之前已经掉了一小块,他们大概是要把它拿下来,出了意外,几个店员被砸伤了。”
三人受伤,小李最重,躺在病床上的她当时表示,“我当时站在梯子旁边,牌子突然掉了下来,玻璃都碎了,砸到我们了,我的肩膀好痛……”
当时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入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腕部外伤;右足外伤;肌腱断裂。小李进行了手术,并在随便多次复查和治疗。但她表示,水果店老板郑某只在第一次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以后就不管了。
按说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工伤,也得到了人力社保局和杭州市仲裁委的支持,但法庭上,水果店的老板郑某则有另一番说辞。
郑某表示,2013年10月1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李为工伤,而在此之前,自己从未收到相关方面的通知,工伤认定程序存在违法。除此之外,小李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与水果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上,郑某先是说小李不是水果店的员工,又干脆说出事的不是他们家店,为什么和小李的说法南辕北辙呢?原来郑某的底气在于,他们和小李没签订劳动合同。
小李2013年7月到水果店工作,只约定了每个月工资2450块,但双方既没签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
为了证明自己是水果店的员工,小李举出了一些证据:受伤后,在上城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下,水果店于2013年9月4日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承认自己是其员工。另外在职期间,小李居住的是水果店提供的职工宿舍,在办理暂住证时,湖滨派出所还曾上门调查核实,并出具了证明。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了小李在水果店打工的情况。那没有合同、没有社保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工伤索赔吗?当然是可以的。
法院表示:小李是水果店的职工,依法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在本案的情况下,水果店不仅要补给小李2013年8月3日至18日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还要为其补缴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另外水果店没为小李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水果店向小李支付伤残补助、医药分等各种工伤费用共计101991元,并补足工资和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