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17日,《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听证。
《条例》对杭州市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按照《条例》,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6个行政区域,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禁止在下列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区。
因重大公共庆典需要在市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此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与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接壤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
《条例》指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对批发经营者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