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日前,《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从2015年7月1日起,杭州将建立社会法人信用“红黑榜”,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办法》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其中,社会法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区、县(市)政府评定为守信企业的信息;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上或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的信息;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的信息等。
社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查的信息;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信息;突发环境事件、 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存在欠税、逃税、骗税和抗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主观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及被列入进出口检验检疫、质检、药品安全、餐饮等黑名单的信息等。
此外,《办法》对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社会法人信息记录按照A、B、C、D进行分类: A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B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无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C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二条以内不良信息; D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三条(含)以上不良信息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
信用A类的社会法人,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报关、登记注册以及设立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文物商店等机构的,都将有优先办理权。
信用C类、D类的社会法人,将被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限制或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办法》规定,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3年。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为降低信用风险,《办法》鼓励市民和社会法人在进行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过程中,务必先查询该社会法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