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著名打车软件“滴滴打车”面临两场官司,原告分别广州和杭州的两家企业,两者案情类似,都是说“滴滴打车”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
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已对其中一起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而另一场诉讼,将于下周三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杭州:“嘀嘀”改名“滴滴” 但仍被诉侵权
下周三开庭
在杭州,起诉“滴滴打车”的是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从事车联网系统研发的企业,业务涉及嵌入式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云服务计算等领域。早在2012年,公司老板吴女士就在宁波申请到了“嘀嘀”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手提电话、电子芯片、遥控仪器等第9类商品上,有效期10年。
2012年底,北京小桔公司(本案被告)推出“嘀嘀打车”软件,随后申请商标。但2014年1月,工商局驳回了小桔的申请,理由是与杭州妙影先申请注册的“嘀嘀”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妙影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2014年5月,“嘀嘀打车”改了个名,变成了“滴滴打车”,不过,杭州妙影仍坚持对北京小桔公司起诉,他们认为:杭州妙影公司对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项目上的第9243846号“嘀嘀”注册商标拥有专用权,而变更之后的“滴滴”打车商标仍然落入杭州妙影“嘀嘀”商标的保护范围之内。
妙影负责人吴女士表示,三点水的“滴滴”和原来口子旁的“嘀嘀”相差不大,且音是相同的,一般人根本不会去细究到底是哪个字,所以使用起来,仍将混淆,造成妙影吃亏。“这种改名,治标不治本。”
妙影公司还认为,“嘀嘀”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和北京小桔科技推出的“嘀嘀打车”软件属于相同产品。而“打车”是描述该打车软件的性质和用途,不具有显著性。所以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北京:“滴滴打车”一审胜诉
另一起很相似的官司近日在北京得到宣判,“滴滴打车”胜诉了。
这里原告是成立于2006年的广州睿驰公司。在2012年,该公司分别在第38类的信息传递、计算机辅助信息、图像传送等服务上注册了“嘀嘀”与“滴滴”商标,并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注册了“嘀嘀”商标。
但他们认为,北京小桔公司基于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嘀嘀打车”和“滴滴打车”服务,与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已经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庭审中,北京小桔公司答辩认称,“滴滴”属于象声词,使用在汽车服务行业本身的显著性并不高,并且他们是以“滴滴打车”文字加黄蓝色出租车卡通形象图案组合使用,这个图文标识已经人尽皆知,不会造成与其他商标的混淆。
另外,北京小桔公司还表示,自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不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35类和38类服务范围,而是属于第39类运输类服务(商标共45类,涉及不同领域),虽然作为一款应用程序软件,“滴滴打车”确实利用了电信和网络通讯方式,但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均可能使用互联网通讯技术。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小桔公司提供的“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将其营业内容“打车”给予明确标注,并配以卡通图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广州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而北京小桔公司使用的“滴滴打车”图文标识正是因其进行组合使用,而具有了更强的显著性,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另据媒体报道,目前北京小桔公司包括“滴滴”“嘀嘀”“滴滴打车”“嘀嘀打车”等字样的商标共有8件,除一件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商品上的“滴滴打车”商标经初步审定尚在异议申请中外,其余7件商标尚未进入初步审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