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针对酒类市场尤其红酒市场乱象丛生的情况,浙江省工商局已于3月起启动全省范围的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并专门制订出台了《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对酒类市场实施经营特标管理和追溯制度。
今天记者在湖州召开的全省酒类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现场会上获悉,在专项整治中,各级工商利剑出鞘、重拳打击假冒伪劣红酒,查破了数百起酒类违法案件。
浙江省将从7月1日起,对酒类经营者全面实行特别标注管理。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目前全省已有1218户酒类经营者获发特别标注的证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要注意查看,从合法经营者购买,认正品、买正货。
溯源治“乱”:建立酒类行业自律机制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针对红酒制假、售假情况日趋严重,浙江省工商部门重拳出击,打击假劣进口红酒市场,同时制订并出台《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整治包括进口红酒在内的酒类市场假冒、商标侵权、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现象。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在会上指出原瓶不原、红酒不红、洋酒不洋、高价虚高、品牌无品、标识非标等当前红酒市场存在六大乱象。
同时,郑宇民表示,监管的缺失也导致了红酒乱象的蔓延。要克服“多管不齐下,拿枪不见鸟,守株来待兔,忙坏3•15”的传统监管手段,从源头上、自律上、整个市场链条的净化上,作出创新性的监管。
为此,浙江省工商局专门出台了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六项举措,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特别标注“酒类”这一类别,采取细分式监管,从源头上管好市场上经营酒类的主体。
监管创新:新举措有力规整酒类行业
记者从全省酒类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出台后的近两个月来,浙江工商部门尽快建立健全了酒类食品经营者特别标注、源头追溯、禁业退出、日常巡查等创新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搭建起酒类行业监管的新模型。
建立特别标注制度,锁定重点商家
记者在会上获悉,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在2012年7月1日后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浙江省工商局食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省已有1218户酒类经营者获发特别标注的证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要注意查看,从合法经营者里购买。
据了解,以下经营者须特别标注:
一类是酒类批发商,指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户。
第二类是酒类专营店,指全部或主要从事酒类经营的商家,包括酒类品牌经营专营店,如茅台专卖店、**酒业有限公司、**酒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也包括以销售酒类为主的**商贸有限公司、**烟酒店或其他名称的经营者。
第三类是大型商场超市,指经营面积在2000㎡以上的商场超市。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酒类经营者实行特别标注,有利于明晰监管对象,为细分式监管奠定基础。各地以责任区监管为依托,开展调查摸底,逐户核实登记,全面掌握了酒类经营者情况,锁定了重点监管对象。
实行源头追溯制度 保障来源可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酒类经营者必须依法建立进、销货台账,酒类批发商出具规范的销货凭证,并随附于流通全过程,做到票随货行,票货相符。
浙江省工商局食品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工商还创新了监管方式,下一步,省局将把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
实施禁业退出制度 净化经营环境
在全省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市场禁业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目前,各地建立健全酒类经营信用档案,为实行禁业退出制度打好基础。
推广自律经营制度 自觉规范经营
推广酒类经营者对售出的酒类商品加贴“标有经营者名称、质量承诺”字样的标签,对每瓶酒的经销者身份进行明示,质量进行承诺。并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先行赔付、无理由退货等管理制度,做到自觉自律自管自控,不进、不存、不售问题酒,有效保障消费安全。对消费者投诉,切实履行法定售后义务,自觉落实《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规定,积极主动处理。
强化日常监管制度 提高监管效能
目前,各地工商机关以抽检为手段,及时发现和排除酒类风险隐患。据统计,3月份以来,全省工商部门共抽检酒类392批次,发现59批次不合格,都依法作了后续处理。各地将辖区内的酒类经营者纳入责任区监管,明确职责,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强化巡查。巡查重点突出“四查”,即查主体资格、查制度建设、查食品质量、查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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