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杭州网- > -杭网原创- > -原创新闻
跟团旅游遭遇意外 谁来为游客安全负责?
发布时间:2016-10-24 18:12:54 星期一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近日,上城区人民法院接连开庭审判了两起旅游合同纠纷的案件。

    今年3月,65岁的付某(化名)与一群好友组团报名了旅行社的埃及、阿联酋十日游。旅行中因座位没设置安全带,颠簸的路况将在最后一排的付某震落在地。

    没想到这一震,后果很严重。付某腰部受伤,回国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住院治疗7天,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

    事发之后,旅行社未支付任何费用的行为惹恼了付某。双方对赔偿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于是对簿公堂。

    付某要求旅行社赔偿20余万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旅行社却认为付某的腰伤未必是旅游造成的。法庭将择日宣判。

    同样年逾花甲的王某的遭遇更让人唏嘘。本已到了安享天伦之乐的年纪,却在一家人的邮轮之行上遭遇不幸落江身亡。

    2014年6月,王某孝顺的儿子带着老母亲和孩子一起报名参加了旅行社时下挺热的邮轮游。在邮轮上王某感觉到身体不适,便去医务室就诊。医务室诊断其为尿道炎,并为其注射了点滴,配了氟罗沙星胶囊口服。不料治疗两天后症状并未减轻,某一个深夜王某落江身亡。

    时间没能治愈丧母之痛,2年后儿子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和轮船公司告上法庭。

    儿子认为旅行社和轮船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母亲有抑郁症病史,出事前精神恍惚状态十分不好,而被告方的一系列疏忽包括未告知安全注意事项、邮轮医务室医生不具有行医资格、邮轮上没有导游领队,游轮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了自己母亲的意外,要求赔偿损失59万余元。

    而被告方另有一番说辞,根据儿子所说王某曾患有抑郁症,加上目击者的证词,王某系跳江自杀!由于王某的意外属于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根据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无须旅行社或旅游辅助人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的一系列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质疑,被告轮船公司申请调查取证,法庭予以准许,择日将另行组织双方进行补充质证。

    外出旅游,安全问题一直是重中之重,跟团游时也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签订正规旅游局认证的旅游合同,仔细阅读合同上的条款,尤其对安全责任约定要多留一个心眼。老人出行,最好有家人朋友全程陪伴照料。

作者:记者 叶海涵 通讯员 尚法   编辑: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