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杀人案件,事发在光天化日之下的繁华地段,被害者是一位报刊亭摊主,犯罪嫌疑人则是一个外地来杭的80后小伙子,他可能患有精神方面的病症。
检察机关的起诉称,事情发生在2014年12月15日9时左右,在下城区体育场路与岳家湾路口东南侧的书报亭门口,黄某与报刊亭摊主范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双方扭打起来。
随后黄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向摊主范某。范某被刺后倒地,黄某也并不逃跑,就静坐在路边。
经群众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黄某抓获归案,而被害人范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范某系胸部遭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而死亡。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黄某1982年出生,老家贵州,属于无业流浪人员,近期流浪到了杭州。
在案发当日,黄某就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随后12月16日至2015年1月28日,他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做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2015年2月10日经杭州市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据检察机关表示,竟法医鉴定,黄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仍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已满75周岁者。
4.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触犯刑法仍将受到制裁,但量刑时将予以从轻减轻。他们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所区别,比如14周岁以下或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