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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一句“假一赔四”,法院为何判赔实际付款的近18倍?
发布时间:2026-03-13 16:57:01 Fri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假一赔四”的直播间承诺,最后赔出来的钱,竟然是消费者实际付款的18倍——这笔账是怎么算的?

3月13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杭州中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系统梳理近三年来杭州法院涉网络消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当前网络消费领域的“五大治理难题”,发布7个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其中这起直播带货案件,给出了答案。

直播间“假一赔四”承诺有效,商家被判赔近两万元

2024年2月,袁某在某平台直播间看到一家百货店售卖标有“A******N”标识的休闲小白鞋。直播中,主播手持一张标注4800元价格、抬头为“A******N”的机打小票,反复强调“假一赔四”“支持各大专柜验货”,且货架产品均标注上述标识。袁某信以为真,最终花费1074元购买了三双。收货后,袁某将鞋子送平台鉴定,结论为“不符合正品工艺”。袁某随即与商家沟通,对方却回复“产品为专柜在售同版”,并未直接否认正品。向平台申请维权也以失败告终。

袁某将商家和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按承诺的四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货物为假冒产品,但商家宣传无客观依据,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三倍赔偿,即3222元。袁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商家在直播中的行为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商品为国际知名品牌产品,具有明显欺诈故意。其在直播中明确作出的“假一赔四”承诺,虽超过法定赔偿标准,但系营销宣传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18倍是怎么来的?关键在于承诺的计算基数——商家在直播中手持4800元小票作出“假一赔四”承诺,消费者基于此产生信赖。综合考虑这一情节、消费者信赖利益及商家过错程度,法院酌情支持赔偿19200元。这一金额是袁某实际支付价款1074元的近18倍,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播带货不是法外之地,虚假承诺必须担责。”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直播中经营者赔偿承诺的法律效力,彰显言出必行的市场准则。

发布会上,杭州法院还通报了其他典型案件:某二手平台个人卖家长期大量销售二手鞋,被法院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其标注的“非真假不退不换”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具有约束力,判决支持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某未成年人冒用外祖母手机进行人脸识别后巨额打赏主播,法院认定该行为未经追认无效,平台与监护人按过错担责,判决平台返还部分金额。

网络消费纠纷激增,杭州法院发布“避坑指南”

作为“电商之都”,杭州是全国网络消费纠纷最为集中的区域。此次发布会上,杭州中院围绕近三年网络消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指出近三年杭州法院网络消费一审案件呈现“受理量增长、涉案标的增大、主体多元化、诉求升级”的显著特点。2025年,涉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同比增长超过80%,“一老一小”消费风险需高度警惕。

此外,根据通报,网络消费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因同一商品缺陷、服务违约、店铺倒闭等易引发大规模同类诉讼。而跨境电商、海外代购、保税仓交易等领域的争议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维权难度相对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杭州法院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发布《网络购物消费风险提示十条》,涵盖网络交易全过程:务必保留直播片段或客服聊天记录等完整交易证据;坚决抵制脱离平台私下付款;警惕提前支付押金或索要验证码的陌生卖家;切勿将网络账户向他人出售外借;不轻信“全网最低价”“特效”“百分百”等绝对化宣传用语;盲盒消费要了解隐藏款抽取概率及退换货政策;加强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消费引导,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发现未经同意大额消费及时与平台沟通维权。

杭州中院民一庭庭长徐鸣卉表示:“杭州法院将继续立足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打好网络消费司法‘组合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守护人民群众的数字消费安全。”

作者: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魏澜 赵媛媛  编辑: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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