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房地产市场特别复杂,在一些特殊的时期,常常会遇到一些开发商打折促销,例如买房送车位的活动。买房送车位活动中,送的车位就是你的了吗?杭州某小区的业主小雷就碰到了明明送给自己的车位,结果又被开发商给卖了的“奇葩”事。
2013年,长期生活在金华永康的小雷,花了1200万元买下了杭州滨江一套27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开发商承诺送他两个车位,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房子一直空置着,直到今年,小雷打算装修入住,才发现家门口车位被他人长期占据。
一头雾水的小雷前往物业了解情况,原来他家门口本是赠送的BXX8、BXX9车位使用权已于2018年12月29日转让给他人。
两个车位位于小雷房子地下的唯一出入门前,现车位受让人亦不愿意腾退车位,且长期停泊车辆,严重阻碍了小雷进出,甚至导致无法对房屋进行装修。
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小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3年3月8日,小雷与开发商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杭州市滨江区某苑房产一套,附件三约定赠送地下车位2个。
2014年4月20日,某公司与小雷就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签订两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某公司赠送BXX8、BXX9车位使用权,房产合同中包含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金。协议中还约定,如小雷未在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那公司有权终止车位使用权协议,并追索一切损失。或者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公司亦可无条件收回车位。
因小雷未按照规定完成交接手续且五年内未交车位使用费6000元,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将案涉两个车位以52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并已实际交付使用。
法院认为,小雷取得对讼争车位的占有系依生效合同取得,有合法的占有权源。虽合同约定车位使用人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无条件收回车位,但小雷取得车位的占有、使用权利实质系通过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支付某公司车位对价共42万元获得,小雷纵然无正当理由拖欠两个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每年费用也只需总计支付1200元,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显然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排除了原告占有、使用车位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故法院不予采信某公司的该抗辩意见,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小雷有权占有、使用杭州市滨江区某苑地下BXX8、BXX9车位。
目前,开发商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