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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0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7-04-11 17:28:41 星期二  来源: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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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制度、引导基金等有效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资料图)

杭州网讯 日前,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3月30日对外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早在2004年浙江省就出台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与制度滞后的矛盾逐渐显现。

比如,对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仍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亟待调整、技术权益保障不够导致转化主体动力不足等。

修订后的《条例》以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为主线,围绕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导向机制、管理机制、服务体系、权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支持保障机制,着力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不科学、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管理与处置机制不健全、收益分配与激励缺乏操作性等突出问题,从多主体、全链条、全要素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通道。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要贡献人奖励不低于70%

《条例》高度重视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赋予科技人员在一定条件下自主实施职务成果的权利;强化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激励措施,提高并保障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净收入中的分配比例。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不低于70%。明确研发科技成果所用财政性资助资金不列入成本。

同时,为确保奖励的落实兑现,《条例》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与相关人员约定奖励期限的,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

同时,赋予成果完成人一定条件下的自行实施权。《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

创新券制度、引导基金等有效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

科技创新劵制度是浙江省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已经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认可,且已经在全国推广。

《条例》对创新劵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向企业和创业者发放科技创新券或者采取直接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成果和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等服务。科技创新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各地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创新券使用平台,定期公布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结算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名录,简化科技创新券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科技创新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同时将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制度写入条例,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力量和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规定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服务期间,保留工资待遇,对业绩突出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作者:记者 郑媛  编辑:陈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