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近日,上城法院开庭审理李某、张某、刘某起诉某教育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张某、刘某称,她们在2014年底参加了某教育科技公司举办的理财课,并由此认识了理财老师即王某,彼此加了微信。
通过微信交流后,三名原告基于对王某的信任,与该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了私募投资协议书,各自出资委托该公司进行理财。
根据协议的约定,该教育科技公司代理原告就其出资进行投资,包括股票、基金、期货、风投等,资金由该教育科技公司全权管理,该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决策和执行空间。
关于合作方式,可以选择在教育科技公司不承担本金风险的情况下,教育科技公司获取收益的20%;或者在教育科技公司承担本金风险的情况下,教育科技公司获取收益的40%。
于是,李某、张某、刘某各自向王某转账了20万至30万元不等,请其代为理财,出资封闭期间均在一年左右。
此后,李某、张某陈述其分别在2015年4月以及6月收取过被告方给他们的分红(分红总额已超过她们所投资的本金总额),刘某则在2015年6月收取过一次分红(投资30余万元,收到9万余元的分红)。
但是,据李某等人说,王某在整个合同期间直至现在,王某虽然建立了微信群与大家沟通理财事宜,但从未拿出真实的材料以披露实际理财的情况,只告诉大家是经“某证券”介绍对“伞形信托基金”进行的投资。
在2015年8月前后,王某在微信群里告诉大家账户被查封,无法进行操作,也无法查看账户详情。
现李某等人认为教育科技公司和王某迟迟不公布理财账户情况,也不退还投资本金,起诉至法院,要求教育科技公司和王某返还所有投资本金并承担利息损失。
庭审过程中,法庭询问两被告案涉资金流向时,被告方称用于炒股,账户现已被销毁,也无法调取相关记录,而问到股票账户在哪个证券公司开设,账号是多少,以谁的名义开立,购买了哪些股票等问题时,被告方回答记不得了。
问其账户中是否还存在余额,被告方回答没有了。被告方称,除了李某等三人外,还有其他人也委托其理财,共同进行股票投资。
该科技教育公司也在庭审中自认为其并没有代客理财的经营资质。
本案将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