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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黑户” 浙江出台政策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17 15:51:33 星期三  来源:杭州网

    新闻延伸: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1.出生在助产机构内(包括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按照《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在新生儿出院前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在助产机构外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者声明等材料,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中,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原因,不能提交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医学证明》只填写另一方信息;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是父母应当事先商定新生儿的姓名,新生儿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二是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者声明的内容为《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新生儿出生姓名、时间、体重、身长、地点等出身状态信息以及新生儿父母的姓名、国籍、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

    新闻延伸:关于规范收养登记

    公民申请收养子女,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证明,以及身份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向儿童福利机构、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申领《收养登记证》。

    2.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申领事实收养公证书。

    3.1999年4月1日后,公民捡拾弃婴(儿童)的,一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为更有利于被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抚养、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到弃婴(儿童)发现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子女情况证明》[经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确认、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村(社区)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己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由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入库比对并出具),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当事人自愿抚养弃婴(儿童)的书面承诺等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签发《收养登记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村(社区)通报,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私自收养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新闻延伸:关于规范新生儿和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新生儿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后,应及时到父母或养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 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实行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随父或者随母办理制度。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者因出国(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注销的,新生儿可以随新生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办理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是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二是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在县级民政部门或公证机构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人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的常住户口登记或户口迁移登记。 

作者:通讯员 陈谊 记者 顾平  编辑:陈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