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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杭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杭州消防安全环境,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杭州市消防安全失信单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与消防机构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失信行为的管理。
《规定》明确单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
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分类表》进行。
单位失信行为达到一般即列入消防行政处罚“信用黑名单”。
单位每一自然年内有3次以上失信行为,或者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重点失信单位名单。
此外,《规定》明确消防机构依职权或者配合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重点失信名单的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失信惩戒联动措施: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