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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杭州市民政局获悉,杭州市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实施意见,从即日起,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办理两项补贴。
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杭州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杭州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结合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评估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及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今后将根据省级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可再适当上浮。
计发日期
2015年年底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
2016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
本意见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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