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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布毒品犯罪情况 有一类案件数增长了12倍
发布时间:2016-06-23 18:15:27 星期四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在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年来浙江毒品犯罪的相关情况。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浙江的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增加,其中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市场”已经基本上被冰毒等新型合成毒品所取代,值得注意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增长最为迅速。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毒品犯罪情况

    浙江被查的毒品 85%以上是冰毒等合成毒品

    近两成“毒犯”被判重刑

    浙江法院2015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8330件,同比增长56.26%,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6%;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0571人,同比增加41%,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8.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898 人,重刑率为17.95%。

    今年1至5月份,全省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35件,被告人人数3070人。

    浙江高院副院长崔盛钢介绍,在毒品种类上,冰毒、 “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据绝对比例,增长趋势明显。传统毒品海洛因逐渐退出主流市场。

    2015年,法院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的案件共计812件,占上述类型案件总数的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冰毒、“麻古”、氯胺酮等合成型毒品案件共计4160件,所占比例85%以上。

    5年里 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12倍

    从浙江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看,零包贩卖案件从2010年的928件增长到2015年的3885件,增长3.17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从2010年的283件增至2015年3872件,增长12.7倍,在毒品案件中占到了一半左右;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从2010年的147件增至2015年268件,增长近1倍。

    崔盛钢强调,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容留者与吸毒者共同吸毒较为普遍;二是容留者往往也是贩毒分子;三是在一些大中城市聚众吸毒案增加,部分容留吸毒人员与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结合在一起,其中,卖淫女通过陪侍嫖客吸毒后再卖淫,收取高额嫖资。

    与此同时,大宗毒品案件明显增加,毒品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组织化、集团化发展趋势。2015年,全省审理的1千克(指冰毒、海洛因)以上的毒品案件有128件,最大的有50余千克。

    崔盛钢说,毒品团伙一般是“宝塔型”结构,处于“塔尖”的毒枭一般往往控制着本区域内的毒品供应,“塔尖”下面是分层次的一些毒品“批发商”,“塔底”是末端吸毒人员。他们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个案件往往有一二十人,带有犯罪集团化性质,并且出现携带枪支、贩卖弹药、运输毒品的情况,毒品犯罪出现以枪护毒、枪毒同流的趋势。

    浙江加大对“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

    累犯者将不会获得缓刑或减刑

    针对制造毒品犯罪增加的趋势,浙江法院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吸毒人员数量巨大且不断增加的情况,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

    “毒品犯罪性质特殊,犯罪分子的再犯比例较高,其中部分人员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崔盛钢说,浙江法院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明确对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并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

    同时崔盛钢还表示,毒品犯罪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毒品交易涉及的毒资、毒品很难当场查获,且犯罪分子经常采取人货分离、邮寄毒品等方式,给证据收集查证带来很大困难。

    在发布会上,省高院表示浙江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时,将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补查工作机制,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保死刑适用万无一失。

作者:记者 陈少思 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  编辑: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