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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也能退货 工商总局新政规范“电商大促”

2015-09-16 17:37    杭州网

    杭州网讯   眼看“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离我们越来越近。除了为“买买买”摩拳擦掌之外,各种随着而来消费纠纷,也是许多消费者在电商“大促”之后,面临的一个后遗症。

    为了给双十一剁手族“保驾护航”,近日,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大促”中,如果再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条款,将得到遏制,集中促销活动如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可能会被查处。

    预售商品也能退货

    “双十一,看上了一条心仪的裙子,付了定金,但是买了之后发现大失所望,不是所想象的那样,于是申请退款,但是商家却告诉我,‘预售商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

    对于这样的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的情况,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消费者经常遇到得某款商品下面有N多好评,下单了后发现实物质量相去甚远的情况。

    成交金额不得作假

    根据新规,“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也就是说,店家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关于其销售商品的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好评度评分、删除不利评论等行为都属于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哦。

    而“双十一”的刷单问题也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规定》也对促销中虚构交易量、成交额以及虚假好评、删除差评等行为明确禁止,并明确了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网店商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如果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对发放的赠券、积分、优惠券的使用方式和期限有变更,也要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除非这种变更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

    这次国家监管部门明确指出了对于刷单、虚假交易额等的处罚,必然会对今年的双十一刷单问题造成震慑。相信今年的“双十一”将是有史以来水分最少的一次。

     先提价后降价属于虚假广告

    新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事实上,最近公布的规定也明确指出了对于电商集中促销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加上新广告法的实施,戴在电商头上的紧箍咒是越来越多。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那些企图借助双十一先提价后降价的店家来说,这个规定可是个噩梦,属于虚假广告。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明确了义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1日发布的这一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规定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集中促销中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如第三方平台应该对卖家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应该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卖家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时间;应当对卖家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应当事先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且不得虚构成交量或用户评价等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注意保存证据

    另外,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网购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向网店经营者主张权利。

    对于与网店经营者协商不成的,要及时向网络交易平台反映,或者向网店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或者消委会投诉;

    对于无法找到网店经营者所在地有关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或者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诉。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陈琳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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