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位于杭州临安市龙岗镇的龙门山山水秀丽,树木茂盛,是很多野猪、野兔等动物的栖息地。其中不乏梅花鹿这样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
但梅花鹿可不是能随便捕杀的,因为这是触犯刑法的事。一个当地村民就刚刚栽了,还被判了刑。
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家住龙门山的村民洪某来到山上,想着抓几只野猪、野兔之类的动物。于是,洪某在到山上选了几个野生动物可能出没的地方,装了3副“柴吊”(一种用柴做成的套捕猎物的工具)。
过了二十多天,洪某再次来到山上,看到他设的1个柴吊上面,挂了一只鹿一样的动物,走近仔细一看,这只鹿已经死掉了。皮毛黄色的,还有白色的斑点。“应该是梅花鹿”,但洪某没有多想,用随身带的一把水果刀把鹿皮剥掉,去掉内脏后,把鹿肉和皮毛放在一个蛇皮袋里挑回了家。
后来,洪某将以25元左右一斤的价格把梅花鹿肉卖给了几个村民,一共收取480元钱。但没想到第二天,有关部门的人员就上了门。
今天上午,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洪某当庭表示认罪,他说:“我确实不懂法律,以后也不会做这些捕杀野生动物的事情了。”
临安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洪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决洪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