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015年3月16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方权等九被告人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胡方权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张崇宣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金朝国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方权为索取债务,于2012年6月10日伙同他人从杭州市下城区将被害人张宏带离本市,后又指使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傅雄武、曾方照、陈晓貌、马兵、金震寰、李英等人在温州市永嘉县、丽水市青田县等地将其非法拘禁80余天。期间被告人胡方权、马兵分别向张宏亲友索得人民币620万元、3万元。同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在被告人金震寰、傅雄武等人协助下,将被害人张宏关入铁笼运往丽水市青田县滩坑水库方向,后由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于次日凌晨将关有被害人张宏的铁笼抬至北山大桥桥栏杆上推入滩坑水库。此外,被告人曾方照还曾于2012年8月3日下午,伙同他人在温州市永嘉县持刀砸破吴建银驾驶的轿车,并将吴建银砍致轻伤、十级伤残,致轿车等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胡方权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且系累犯,归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对杀死被害人张宏起到重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受被告人胡方权指使参与共同杀人犯罪,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且金朝国最终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故对三被告人依法两罪并罚,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傅雄武等六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的不同阶段起协助作用,系从犯,视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曾方照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胡方权、马兵退还非法所得;判令胡方权等九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以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
本案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重启被害人尸体搜寻工作。经各方努力,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6日成功起获被害人尸体及铁笼,锁定了本案犯罪事实的关键客观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