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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讯 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过去一个月之后,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起诉上海铁路局关于“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行为违反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这是国内首例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并于2015年1月9日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发言支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上海铁路法院并没有受理此诉讼。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终于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在这份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2015)沪铁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以“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为由,裁定此案“不予受理”。根据裁定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此起诉讼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对此案件不受理。
据了解,2015年1月27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又专门就本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等相关部委及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的20多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本案公益诉讼原、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但时隔一个月,浙江省消保委才收到裁定书。
徐霄燕律师告诉记者,浙江省消保委认为这份裁定违法了法律的规定不认可,已于当天第一时间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30日内,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断是否属于公益诉讼,如果符合条件,上海运输法院需收回“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受理此案。
1月31日,浙江省消保委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请求对全国第一例消费公益诉讼进行立案监督的报告》。
徐律师说,浙江省消保委此次诉上海铁路局,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力贯彻,也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公益诉讼新规后的首次司法实践,是消费公益诉讼的破冰之举,具有里程碑意义,法律界对本案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