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市民更新车辆,保障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二手小客车的经营流转,根据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三条 二手车经营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以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为平台,使用周转指标从事二手小客车交易。
交易市场外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二手车经营者使用周转指标从事二手小客车经营,须与交易市场签订周转指标使用协议,并服从指标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负责全市周转指标的配置和调整。
市商务部门负责对交易市场周转指标的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交易市场周转指标的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相关转移登记业务的办理和待交易二手小客车(以下简称“待交易小客车”)上路行驶的管理。
市场监管、国税等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交易市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市场负责本市场周转指标的分配和管理,负责受理周转指标的申请和收回,负责待交易小客车出入经营场所的管理,负责按要求将周转指标分配及使用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交易市场周转指标使用相关制度的制定,并做好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周转指标的调配
第五条 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一年。
周转指标由市调控办按照上一个配置周期全市二手车交易量的10%进行配置,但首次配置以上一年度的二手车交易量为基准。
市调控办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和额度进行调整。
第六条 周转指标以交易市场为主体进行配发。
新建(含整体搬迁)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综合考虑场馆规模、经营状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进行配发。
第七条 周转指标由各交易市场根据二手车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分配。
交易市场分配周转指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周转指标的分配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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