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兴在法庭上。
每次庭审都有不少被害人带着精心准备的材料,向媒体讲述张裕兴的“罪行”。
杭州网讯 12月5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再次对裕兴不动产案作出判决。张裕兴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90万元,这个结果与初审时的判决一致。
作为裕兴不动产的老板,张裕兴的人生几经起伏。2013年,他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抽逃出资罪。
检察机关的公诉材料显示,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张裕兴伙同郑瑛、程瑛等人,以裕兴不动产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从民间借款,并承诺支付8%-18%的高额利息。
据了解,有26位普通市民借款给裕兴不动产,以老人居多,案发时共1612万元未归还,其中最多的一笔有200万。部分借款合同由另外两位被告郑瑛和程瑛审批、经办。
经过两次的开庭审理,西湖法院认定张裕兴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张裕兴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被发还到西湖法院重审。
又经过两次的开庭,及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今日法院再次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张裕兴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张裕兴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在公司增资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已构成抽逃出资罪,予以数罪并罚。另外两名被告郑瑛和程瑛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张裕兴被判6年,郑瑛程瑛均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由于这次是发还重审的,所以仍算是一审判决,张裕兴享有向杭州中院上诉的权利。他的辩护律师今天明确告诉记者:张裕兴百分之一百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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