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机动车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了社会的共识。然而,不少人也存在一种错觉,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存在醉驾。
近日,记者从杭州富阳检察院了解到,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已经在法院得到判决,富阳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这是富阳首例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今年10月9日21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莫拉克牌两轮电动车,后座搭载一人,从富阳市富春街道桂花路驶往市心北路东城大厦,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心北路103号路段左转弯时,与同向后方孙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轻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是否醉驾 关键在对电动车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王某某所骑电动车的认定,对此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
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有人力骑行所需的脚蹬等装置,整车质量应不大于50KG,电动机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 KM/H。而王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具备电驱动功能,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为82KG,电机功率为500W,最高车速约为32.1KM/H,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属于轻便两轮摩托车范畴。因此,王某的醉酒驾驶行为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不光是酒后驾驶汽车,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不要以为不出事故就没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同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