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杭州建德的一位姑娘阿紫,今年刚刚18岁,在建德梅城镇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一日,阿紫在饭店的宴席上陪酒,结果不善酒力的阿紫竟然直接被“喝死了”。
如今,阿紫的父亲状告曾某以及他的父亲,也就是饭店的实际老板。本案今天在杭州建德法院梅城法庭公开审理。
姑娘陪老板和客人饮酒 回家后不省人事
阿紫的父亲的起诉称,阿紫于2014年4月1日到饭店打工,担任服务员。2014年4月18日,因为曾某要招待国外来的客人,便要求阿紫和他们夫妇一起陪客人饮酒、吃饭。结果当场就喝醉了,并且有呕吐。
后来阿紫回到了自己的出租房,结果第二天凌晨,男友发现她身体不行了,便赶紧向120急救,并拨打了110。但警察和医生到现场后,确认阿紫已经死亡。
随后建德市梅城派出所委托相关机构做了司法鉴定,结论为:阿紫符合在原有新机脂肪浸润、心功能受影响的基础之上,饮酒、呕吐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死亡。
在死因明确后,阿紫的父亲曾委托梅城派出所主持调解,但曾某拒不参加调解,所以只得诉至法院。他认为,女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里,被饭店实际经营者指派陪酒任务,是从事劳务工作的延伸,再加上女儿醉酒后曾某并未及时送她去医院,属于处理不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索赔金额为66万余元。
法庭焦点:是主动敬酒,还是被迫陪酒?
曾某出席了庭审,他当庭表示,阿紫的敬酒不是自己强制的,而是她主动自愿的。
曾某表示,事发当天,阿紫一共敬了两次酒,第一次在208包厢上菜,上完菜后主动向客人敬酒,之后,妻子主动让阿紫下楼吃饭 ,阿紫就离开了包厢。在吃完饭后,饭店员工吴某让其去收碗,阿紫没有去,而是对吴某说“我去喝酒了”。整个过程我们都没有逼迫,完全是她自愿的。
另外,曾某出示了几份证据,分别是建德公安局对饭店员工以及当天席间宾客所做的笔录,面对公安机关他们均表示,当时没有劝酒行为,阿紫完全是主动敬酒。
但,真的有主动敬酒,甚至“舍命陪客人”女服务员吗?
原告方的律师首先表示, 饭店员工在老板的威慑下,自然不敢乱说话,甚至可能证言都是老板“交代”好的,而至于当天参加饭局的人,他们得知阿紫的死讯后,也肯定会为了撇清关系,说成是主动敬酒。“但从4月18日吃饭人员的结构来看,都是三四十岁的男士,在酒喝高之后,往往会指示服务员敬酒,老板娘为了饭店经营,也会指示服务员敬酒。”
另外阿紫的男友也表示,当天阿紫开门后,马上就呕吐了,并倒在了房间里,嘴里连连叫着难过。男友问他在哪喝酒了,阿紫答是在饭店顶替老板娘向客人敬酒。
法官表示:不管是否被迫 员工敬酒都是为了饭店利益
由于证人众多,且说辞不一,甚至同一个人的证言由于说的比较模糊,会被双方都拿来使用,作出有利自己的推断。法庭上辩论一度陷入了僵局。
不过可以肯定的事实是,阿紫在当天的确是喝多了,因为几位客人都表示,她敬了两三杯之后,就会出去一下,并且出去之后,脸是朝着洗脸盆的,他们判断阿紫是去呕吐的。
而男友徐某表示,阿紫撑死就是两瓶的酒量,一般只要他不在身边,那么阿紫一定会喝醉。当天一轮下来,阿紫就每人敬了一杯,前前后后加起来喝的酒肯定超过了两瓶。
在询问道阿紫有没有健康证时,曾某的父亲表示,其他员工都有健康证的,但阿紫来的时间很短,所以没办,另外由于自己不常来饭店,也对阿紫的健康状况不太了解。曾某则说本打算一个月试用期过后就办健康证,结果18天出事了。
综合各种证据和意见,法院认为,阿紫已年满16周岁,并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的生活,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饮酒会诱发心脏病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虽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阿紫敬酒行为系主动敬酒还是受老板指使敬酒,但无论是老板指使员工敬洒,还是员工自己主动向客人敬酒,阿紫的行为均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所以法院推定敬酒行为是为了饭店的利益,作为老板的曾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曾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2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