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周老伯有一处莫邪塘南村的房子,在他去世后,房子继承给了周二婚的妻子夏女士,但这让周老伯的五个子女不干了,继母和子女对簿公堂。
本来房子给谁是周老伯决定的,但这是套福利房,子女们表示这房子得来也是由于母亲的工龄,并且是以全家人的名义买的,现在全归了继母这合适吗?
周老伯和原配妻子张某都是铁路系统的员工,1982年,他们以两人的工龄分得莫邪塘南村的一套63平米房子,也就是后来争议的那套房屋。不过当时周老伯并没有所有权。
1992年张某去世,留下了5个子女。1994年周与夏女士再婚,1999年,周老伯一家买下了莫邪塘南村房屋的所有权。不过在随后,周先是将此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了夏女士一个人的名下,两年后,夏女士与周老伯又以协议的方式把此套房屋中属于周的财产份额全部赠予给了夏,并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
今年周老伯去世,夏女士自然凭借着以上理由要继承房屋,但据称遭到了子女们的抗拒,在庭上她表示,“老伴去世还不到十天,他们便多次提出要分房子。我拿出相关协议给他们看,表明房产已经属于我所有,但他们并不理会,仍然通过打电话威胁、扬言砸坏房屋墙壁等方式强行要求继承分房”,63岁的夏女士表示,“我年龄大身体又不好,再加之刚失去丈夫,儿女们的粗暴做法使我身心受到了很大伤害”。
但事实是不是这样呢?自然子女方也有一番说辞。五位子女表示,父亲一直对他们非常疼爱,不仅帮助带孙女,还操心小儿子的婚事,相处的非常和睦。但在夏入主他们家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去看望时父亲会说还是不来比较好,叫父亲来串串门他也会有所顾虑。
“说真的不是我们不探望父亲,而是继母百般阻止,而是房屋的一系列处理也是她逼迫的,又立遗嘱又公证,可见继母为得到房子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
五位子女还讲了房子的事情,“房子是父亲以全家人的名义在1982年分配的福利房,以父亲和母亲工龄,以及家庭成员每名20平方米的优惠价格,用最低的成本价象征性地付了12万元,把房屋的租赁权变成全家庭成员共有的所有权。购房款除了父母共同存款外,还有家庭成员支付的属于自己的一份。这一切都是在继母来之前就成立的,可以说房子与她没什么关系。”
曾经的家人,在法庭上相持不下,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福利分房是否由于他的特殊性,以及福利包含了对全家人的照顾成分,就与一般房屋有别呢?
法官给予了否定的答案,法官认为,房屋房改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另外五位子女无证据证明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父母的夫妻共同积蓄及五人的出资,所以认为周老伯有处置自己房产的权利。
另外,结合遗嘱以及周老伯生前的公证协议,法院认定莫邪塘南村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夏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