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和备案制度。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审核手续。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每半年汇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所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停车场所建设、运行、管理和发展公共交通,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五)室内停车库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六)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各类停车场所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
(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八)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八、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市价格、城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由市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道路停车收费区域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杭州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2. 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3.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停车场和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4. 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