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优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价格管理形式。按照正确处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关系,进一步改革了价格形成机制,除道路停车泊位、垄断性质配套停车场、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余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调整优化差别化收费并建立阶梯计费制度。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非居住区高于居住区,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景区旅游旺季高于平时”的六高六低原则,对停车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同时,对道路停车实行阶梯式计费方式,以体现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越高、加快流转、提高泊位利用率的原则。对停车矛盾突出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也可实行阶梯式计费方式。
(三)细化区域划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把现行一级区域内停车矛盾更为突出的区域,再划出来列为核心区域,并实行较高的收费标准,形成三个等级的道路停车收费区域。同时建立了今后停车收费区域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状况,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价格、城管部门提出区域划分调整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停车场收费上,也按照道路停车区域划分,按低于同类区域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
(四)缩短停车计费时间。为提高停车泊位周转效率,减少停车人费用支出,把道路停车收费的单位计费时间从1小时缩短为半小时。同时把停车场首小时之后的单位计费时间也从1小时缩短为半小时。
(五)主要提高核心区域停车收费标准,保持其他区域收费标准基本稳定。(1)主要提高核心区域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保持一、二级区域首小时收费标准不变、适当调整首小时后的收费标准:核心区域首小时内5元/半小时、首小时后6元/半小时;一级区域首小时内3元/半小时、首小时后4元/半小时;二级区域首小时内2元/半小时、首小时后3元/半小时;夜间道路停车仍实行计次收费,标准为5元/次。(2)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由现行最高5元/小时调整为:核心区域按低于10元/辆.小时,一级区域、二级区域维持现行收费水平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连续停放的,全天按不超过6小时计。(3)西湖景区的停车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变。(4)住宅小区停车应当以优先解决业主车辆停放、保证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疏通小区交通为前提,保持住宅小区地面包月停车100元/辆,配套停车库包月停车360元/辆不变。适当调整小区内地面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全天按不超过4小时计。小区周边道路包月停车收费标准调整为120元/辆。
(六)进一步加大了停车收费优惠便民的力度。(1)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免收停车费。(2)在各类停车场所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免收停车费。(4)鼓励游客通过换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西湖风景区。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对换乘进入风景区的小型车辆凭换乘凭据实行免费停放。(5)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实行计费时间尾数取舍,即: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6)短时间的占道停车(停车时间不超过45分钟的)收费支出将明显下降,核心区域将由现行的6元/次降低为5元/次,一级区域将由现行的6元/次降低为3元/次,二级区域将由现行的4元/次降低为2元/次。(7)对确定为具有换乘公共交通功能的“P+R”停车场(库),对换乘的小型车凭换乘凭据实行收费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8)保障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保持住宅小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稳定,继续实行较低的收费。小区地面包月100元/辆,配套停车库包月360元/辆,小区周边道路包月120元/辆。
四、加强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实施后的价格监管
调整优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实施后,市物价局将切实加强对各城区价格部门人员和有关停车场所收费人员的政策培训,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的审核,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开展对停车收费行为的专项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停车换乘公共交通、地铁及公交换乘优惠等措施,积极引导、方便市民选择公交方式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