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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十大案例曝光 食品生产日期存隐患

2012-09-20 22:26    杭州网

杭州网讯 在今天举行2012杭州工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暨优化国庆消费旅游环境专项行动新闻通报会上,杭州市工商局还公布了百日行动十大案例。其中,食品标签不规范、生产日期伪造篡改等引关注。

案例一:杭州部分冷冻食品经营户违法经营进口肉类及肉类制品案

在食品安全百日执法整治中,杭州市工商局对全市的超市、市场和冷冻库开展了拉网式集中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736人次,检查市场5个、超市19家,冷冻库39个,食杂店1252户。对13起冷冻食品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扣封存涉嫌违法的冻品175364.99公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当场责令下架退市停止销售。

余杭工商分局查处了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市场内两家从事巴西牛肉制品和加拿大牛肉制品销售的经营户,这两家经营户均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以及检验检疫证明。

经开工商分局查获了辖区一冷库内存放的标称美国进口,却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牛仔骨467箱。

以上案件现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二: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及部分超市经销标签虚假的食品案

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经销由上海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咸鸭蛋时,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擅自加贴“制造商:浙江绍兴XX鸭场蛋厂;地址:浙江绍兴XX镇XX村;生产许可证编号:QS330619010004”等与事实不符的商品标签,而后销往杭州部分大型超市。超市方面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认真查验及备案供应商的相关生产许可证及食品合格的检验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杭州市工商局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及有关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8万余元。

案例三:建德某经营户销售不合格“火炼油”案

建德工商分局联合公安、质监等部门对位于建德市梅城镇水门头的一居民楼车库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李某存放在该车库的“火炼油”、“精炼油”1100公斤。执法人员在上述“火炼油”和“精炼油”的容器上未发现相关标签、合格证或其它标识。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2010年1月起,购进食用猪油(当事人称之为“火炼油”),销售给梅城、大洋、杨村桥、下涯等地的糕饼店和小型快餐店、小吃店。截止查获日止,当事人销售所谓的“火炼油”共计12630公斤,销售额达158800 元人民币。上述“火炼油”和“精炼油”没有任何标签、合格证或其它标识。建德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库存猪油依法予以扣押,并按法定程序对该批库存食用猪油进行抽样送检。上述两种食用猪油样品经建德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检测,其中“火炼油”为不符合GB/T8937-2006《食用猪油》标准的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用猪油经营活动,经营额达158800 元人民币,已涉嫌犯罪。

建德工商分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李某制售假冒味精案

2012年8月2日,余杭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乔司街道乔莫西路8号喜得宝物流公司内检查时,查获大量侵犯“味丹味精”、“莲花味精”、“西湖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味精。当事人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味丹味精”、“莲花味精”商标所有人许可,将山东圣花味精通过重新称重、装袋、更换包装的方式,在此地生产假冒“味丹味精”、“莲花味精”。另一当事人李某未经“西湖味精”商标所有人许可,将福瑞味精和山东圣花味精,通过重新称重、装袋、更换包装的方式,在此地生产假冒“西湖味精”。执法人员现场共查获假冒味精2400余公斤。因工商部门查处及时,上述假冒味精尚未流入市场。

两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现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杭州某酒业公司销售商标侵权及标签不合格酒类案

近日,萧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入商标侵权的“贵州茅台”酒483瓶、标示为“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京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品MAOTAITOWN商标”的拳头酱香酒12瓶,在门店销售。同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95瓶和标注“进口商:杭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传真:0571-XXXXXXXX”的进口葡萄酒863瓶,本案案值达143.3万元。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贵州茅台”酒和“MAOTAITOWN”拳头酱香酒,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自制标签进口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

本案现已调查终结,萧山工商分局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六:杭州临安智恩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超市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郭冉”牌生粉案

上海人汪某某于2011年12月以杭州临安智恩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海郭冉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订购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25日,保质期为18个月的“郭冉”牌生粉共计1000箱,由杭州临安智恩食品有限公司向沃尔玛超市供应并在浙江省各门店销售。3月份通过沃尔玛超市销售一部分后,因超市规定超过保质期1/3期限的商品不能进超市销售,在6月初再次向沃尔玛供应该批“郭冉”牌生粉时,被沃尔玛超市拒收。于是,汪某某让杭州临安智恩食品有限公司把库存的生粉140箱发回上海,将生产日期改为“2012年6月13日”、“2012年7月16日”和“2012年8月6日”,再次将生粉重新装箱发往临安,由杭州临安智恩食品有限公司分批再供应给沃尔玛超市销售,从而产生了沃尔玛超市销售篡改过生产日期的“郭冉”牌生粉的事件。

现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

案例七:何某某销售不合格黄桃罐头案

下城工商分局在接到杭州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黄桃罐头的举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被投诉罐头进行抽检。在获得该罐头为不合格的鉴定后,随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对涉案罐头作扣押处理,暂扣不合格罐头1900罐,共计5700公斤。办案人员走访了负责商品托运的物流企业和投诉人,固定其托运单据和投诉人调查笔录,在调查中发现该批商品并不是公司的经营行为,而是公司股东个人行为。随后调取了该股东的银行对账单,获取了其涉案资金往来的证据,并3次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告知其作伪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反复调查求证,确认该违法行为系公司股东何某某个人实施。下城工商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黄桃罐头1900罐,罚款11.36万元。

案例八:郑某某销售“早产”面包糠案

近期,余杭工商分局根据举报,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仓库内查获一批“早产”面包糠。现场发现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的面包糠400余箱(每箱10包,每包750克)。执法人员立即封存了该批面包糠。经查,郑某某(农都市场经营户)于2012年4月25日,从山东味乐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36元/箱的价格购入标注“制造商:山东味乐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规格为750g/袋、生产日期标注为2012年12月14日的面包糠500箱(每箱10袋),进货金额18000元,部分已销售。这批早产的面包糠,等到要使用时,早已超过了保质期。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九:建德个别经营户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系列案

日前,建德市桥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陈某、冯某、赵某从建德、兰溪等地购进去皮芋艿和去皮土豆,在未索取进货凭证和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在建德市桥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销售。三个当事人销售的去皮芋艿和去皮土豆,经建德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检测,二氧化硫超标。当事人销售含有二氧化硫的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德工商分局对三名当事人做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及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杭州某大厦涉嫌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案

在月饼市场专项整治中,上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从事月饼加工、经营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2012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城站附近某大厦时,现场发现该大厦人员正在对所经销的月饼的外包装粘贴标签,还发现一台打码机和若干张标签纸。该大厦销售的品名“又是月下莲”(广式月饼)系委托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但在生产时却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经初步调查,该大厦有伪造食品生产日期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嫌伪造生产日期的月饼1268盒及无生产日期和食品标签的散装月饼19箱依法实施查封,并进行了拍照等取证工作。

此案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工商部门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违法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来源:杭州网    作者:通讯员 潘丽萍 记者 蓝震    编辑:谢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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