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主要消费领域第三批共性“霸王条款”(商场超市)
1、本公司(商场、店)对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
专家审查意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一方对合同的解释权,属于“霸王条款”。
2、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专家审查意见:根据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商品三包的权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剥夺了消费者享有商品三包的权利,属无理拒绝,明显是一条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3、本卡不退、不记名、不挂失、不换卡、不换现、遗失不补。
专家审查意见:不退、不转、不换或不挂失、不补用等,这些规定的大肆存在与我国消费卡法律规制的缺少有密切联系。就本条而言,主要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限制退卡、转让均系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4、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专家审查意见:赠品也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也受《产品质量法》调整,消费者接受赠品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对此,浙江省的地方性立法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得随意将赠品以约定或单独声明方式排除在三包范围。否则属于违法并侵犯消费者权利。
5、“处理商品概不退换”或“特价商品概不退货”。
专家审查意见:处理商品、特价商品也要受《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如果这些产品存在着生产者、经营者违背产品质量默示义务的情形,消费者仍然享有法定的权利,包括退货、更换、修理甚至请求赔偿。故本条属于“霸王条款”。
6、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专家审查意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就当赔偿损失”。“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7、“此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使用无效(作废)”,或“此卡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余额”。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两个概念,过期的卡内余额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如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支付手续费,经营者可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本条款,经营者只强调自身的权利,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
8、结帐时,如遇线路故障无法从会员储值卡内正常扣除消费金额的,乙方应更换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专家审查意见:线路故障不属不可抗力,故不能免责,应对因改变结算方式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本约定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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