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霸王条款”将全面整治
此次“霸王条款”征集到的问题条款中,快递行业的条款数达94条,占比15.41%,成为消费者关注行业的榜首。
近几年我省以电子商务为平台的网络经济高速发展,带动了快递业的快速发展。在几年前的不足100家发展至如今的800多家;投递量从三年前日均15万件增至今年上半年日均186万件,年递增率高达50%以上。快速发展的快递业,也伴随着诸多不规范竞争、交易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一系列问题,已上升为我省广大消费者消费投诉的一大热点行业。
本次征集的条款中,经专家的审查论证,我省快递业主要存在八大共性“霸王条款”。
1、无保价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
专家审查意见:“未保价物品退还运费”的法律依据是《邮政法》第47条;(2)该条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按照《邮政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损害赔偿适用相关民事法律;(3)《邮政法》第59条规定,快递的快件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据此,快递服务的损害赔偿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4)按照《合同法》第312条、第61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原则是:约定优先,其次协商,再次交付时到达地的市价。但是,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显然,本例中的约定违反了《邮政法》的规定,违反了民法、合同法中公平有偿的原则。综上,本例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霸王约定。
2、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或者如遇自然灾害有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
专家审查意见:按照《合同法》第306条、第156条之规定,双方都有包装义务。因此,本例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之嫌。
免责事由分为二种,一是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约定免责事由,即由快递公司与托运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免责事由,但免责事由也不能由快递公司单方决定,即对托运物,经营者有爱护和妥善保管义务。上述条款免责事由已超出法定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
3、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或3个月,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
专家审查意见:送达是其不赖于相对人之异议根本义务,本例显属限制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
4、本公司按照其运送标准经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协议的组织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专家审查意见:快递物流业的经营优势就是快速、便捷,快速、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物流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运输方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条,快递公司免除了自己责任,排除了对方的权利。
5、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专家审查意见:此规定及做法,使得消费者无法检验货物,无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检查标的物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邮政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快递行业“先签收后验货”的行为违背了《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快件的送达与签收顺序的明确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单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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