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7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和备案的职能。
为什么要备案?
去年浙江工商在启动声势浩大的汽车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存在种种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遂向省政府报告,建议加大对汽车销售服务合同的备案监管。
随后,省政府同意先在台州进行汽车销售、维修保养合同的备案试点工作。据统计,台州工商机关通过开展汽车类合同审查备案,共规范了全市391家汽车销售服务企业421份汽车类合同,共铲除或责令修改915条“霸王条款”,占备案合同总数96%,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引起广大反响。
《关于开展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级工商局向辖区内所有汽车经销企业(4S店、经销商)和二级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发出报备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在5月底之前将含有格式条款的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报住所地县级工商局备案。并做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三级汽车维修企业则鼓励其主动报备。
7月底前,各县(市区)局对企业报备的格式条款进行分类,组织审查。
并严格依照《合同法》、《消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鉴别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要求做到违法条款不能漏过一条,合法条款不能错判一条。
9月底前,采取召开会议、实地走访等形式反馈审查意见,或者依法向企业发出修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对相关问题条款进行修改。企业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或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地工商部门予以通过备案,并发给备案通知书。
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不按规定修改相关问题格式条款的企业,按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1月底前,加强对辖区内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备案后合同使用情况的监管,动态掌握备案合同的实际使用情况。对格式条款问题虽然不多,但合同文本极其简单、合同内容不完善的企业,帮助其完善合同文本,推广使用示范文本。
在今天的公示会上,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黄笑苹表示,规范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全省广大的汽车类领域的消费者,能够了解、利用这一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当消费时,都能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过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做到“非备案合同不消费”。
也希望经营者将合同备案做为自身改进服务水平的良好契机,主动配合、积极备案,做到“非备案合同不使用”:合同已经规范的,通过备案获得法定部门认可,确立合同的公信力;合同存在法律缺陷的,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修改、完善,从而企业提高服务质量,获得消费者信任。
信用建设: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除了汽车销售服务格式合同强制备案外,浙江工商还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启动信用建设,促进汽车行业守信自律。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浙江已成为全国第三大汽车消费市场,全省共有汽车销售企业近5000家,汽车维修企业3.1万家,汽车销售维修行业的诚实守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权益。然而,在汽车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汽车销售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诚信管理资源比较分散,企业诚信基础十分薄弱,信用建设工作也尚未形成合力,特别是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明确提出,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
自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并于3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全省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信用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创设行业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开展信用指导活动,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据悉,像浙江这样通过依法对全省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并依托行业协会牵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开展全行业信用自律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会上,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黄笑苹指出,浙江省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信用建设的开展,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全省范围内,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行政部门具体指导,应用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完整的信用建设制度,行业企业3.6万家全部纳入,开展全省性全行业的信用建设,在浙江、乃至全国的企业信用建设历史将是开创性的。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工商机关也将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汽车流通、维修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建立自律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社会参与”的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信用建设体系,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浙江省汽车流通协会、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相关代表在会上分别发言。二十家行业龙头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