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日前,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这些措施将于2016年起执行。
出台新政变化和新的内容有:
1、提高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对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目前分别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标准,提高到分别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2、补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收养。意见明确,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3、具体细化和完善现有政策规定。将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重度残疾人的特扶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可获得: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失能或70周岁以上、本人有意愿的,安排进公办养老机构;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符合托养条件、本人有意愿的,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授权各地规定;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此外,各级医疗机构还将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其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并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