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去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但实际上,商家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执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明确规定,明天起,“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处罚办法》细化《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也咨询了浙江省工商局,这里特别提到了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商品而拒绝退货”,这里的立法本意是因为很多商品如果不拆封消费者就无法全面检视商品是否与经营者当初网页上宣传、电视上画面、电话推销中描述相一致,从而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7天后悔权,但同时确实也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相应保障。
对此,需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作完整理解,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有权依法设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同时即使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回的商品也应当保持完好。如果发现退回的商品出现缺失、污损等不完好现象,经营者有权予以拒绝。
因此从法条总体来看,还是较好地平衡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当然,确实也要提醒消费者应善意行驶“7天无理由退货”权。 |